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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3/26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消防经费;

(三)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

(四)民政部门应当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五)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依职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

(六)市政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科技、司法行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职业培训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辖区内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根据区县(自治县)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消防安全专管机构,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按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季度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指导检查;

(七)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开展一次培训;

(六)依法成立志愿消防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每班工作时间应当不超过8小时,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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